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39号
申请人:重庆能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腾路100号2幢14-17。
法定代表人:张炯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尹珍街道办东街社区299栋。
法定代表人:周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能倍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42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重庆能倍商贸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总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税务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但实际控制金额为0;
此外均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另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权益。
四、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周立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以上财产调查措施,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权益。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黔0325执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国 红
审判员 李青松审判员孟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赵 政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