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3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东街社区29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143807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21)渝0114民初791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劳务工资29847元,并承担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3元。因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尚欠劳务工资14923.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未能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消费。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账户内有不足额的少量存款,已做额度冻结,系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贵C9WX**昊锐牌汽车,但未查询到登记车管所,且车辆未实际控制,价值也不高,故未做查封。2022年11月7日,委托当地法院对该公司财产情况予以核查,据法院回复称该公司在当地涉及案件较多,均未能予以履行。后本院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暂资金周转困难,工程款项未能办理结算,但已经在处理尚欠民工工资问题,预计能在2023年6月底前处理完毕。2023年2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中,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至此,申请执行人尚有劳务工资14923.5元未受偿,受理费273元和执行费124元尚未收取。 本院认为,穷尽执行措施,除轮候冻结的少量存款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源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超 书 记 员  冉 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