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执283号
执行申请人:***,男,1977年6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街道办东街社区299栋。
法定代表人:***。
***与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总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税务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此外均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另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权益。
四、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以上财产调查措施,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权益,本案执行标的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黔0325执2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国 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政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