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执18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黔西县民办大唐小学。
法定代表人***,系该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县民办大唐小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黔西县民办大唐小学支付申请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工程合理利润、保证金、评估费、电费共计4584036.22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4416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黔西县民办大唐小学未按确定的内容履行,故申请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黔西县民办大唐小学对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提出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522民申4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并中止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现因该案原判决处于再审期间,结果尚不知道期限,本案审限已超过一年,结合省高院及本院对执行超长期案的要求,并征求申请方的意见同意终本,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