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5777号
原告: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乌江东路汇龙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80331L。
法定代表人:张培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世武,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遵义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航天机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72875807。
法定代表人:陈永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均,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遵义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静昀
书 记 员  万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