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华宏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5执5237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华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458号。
法定代表人:谌宗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遵南大道南段云曦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培忠,职务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金额884130元,已经强制执行完毕该案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523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