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03执保317号
申请人:童新强,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申请人: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南段云羲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8033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童新强诉***、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童新强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田园
书记员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