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400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惠民村鸡公井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应,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乌江东路汇龙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80331I。
法定代表人:张培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信华,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苏山村罗家寨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
原告***与被告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信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911338.6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5911338.69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保险单号:12129023901636863534)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如因原告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告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原告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告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案件胜诉后能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信华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5911338.69元为限。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祥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书 记 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