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3民初1573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南段云羲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80331L。
法定代表人:张培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1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正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 园
书 记 员 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