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1718号

原告: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MA0CQMB50J。

法定代表人:张成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屈坤磊,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北二环东路南侧电力公寓**楼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854401150。

法定代表人:何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808614XD。

法定代表人: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西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MA093DP14T。

法定代表人:束俊杰,系该公司经理。

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93元,减半收取计26646.5元。

审 判 长  刘 浩

人民陪审员  王剑斌

人民陪审员  闻 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