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1718号
原告: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MA0CQMB50J。
法定代表人:张成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屈坤磊,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北二环东路南侧电力公寓**楼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854401150。
法定代表人:何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808614XD。
法定代表人: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西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MA093DP14T。
法定代表人:束俊杰,系该公司经理。
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93元,减半收取计26646.5元。
审 判 长 刘 浩
人民陪审员 王剑斌
人民陪审员 闻 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