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81民初2687号
申请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何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在1100万元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00万元内(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