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执异25号
案外人: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MA0CQMB50J。
法定代表人:张成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涤,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申请执行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北二环东路南侧电力公寓1号楼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854401150。
法定代表人:何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纯常,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秀山,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遵化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808614XD。
法定代表人: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利明,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西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MA093DP14T。
法定代表人:束俊杰,系该公司经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做出的(2019)冀02执172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称:遵化市教育局的“煤改电”国家补助政策金及取暖费收入并非归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应归异议人所有。2017年山东美琳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标遵化市教育局“煤改电”项目,指定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该项目。但遵化美琳达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运营该项目,且山东美琳达再生公司又无资金实力运营该项目。2018年11月5日,遵化市教育局与山东美琳达能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遵化市教育系统锅炉改造空气源热泵供暖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在项目合同一项概况6特别约定中:“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管理运营公司,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后续运营维护和相关费用结算,遵化源金盛承担着本合同中山东美琳达对项目运营管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运营上述项目。异议人公司自负责运营遵化市教育、卫生系统“煤改电”项目至今,为确保民生项目正常运转,已累计投入1750万元,并自2018年至2019年供暖季起,遵化市教育局已经实际将供暖费给付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异议人公司负责运营项目至今一直亏损运营,现总亏损达415万元。
2019年8月28日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遵化市政府、遵化教育局、遵化卫计委发出《关于遵化教育、卫生系统供热项目相关问题的声明》,该项目由双方共同成立的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相关合同约定的后期维护运营及项目管理,并取得相应政府补贴及供暖费用,以维持供暖民生项目的运营。故此,遵化市教育局“煤该电”项目并非山东美琳达公司投资运营,实为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投资该项目的政府补贴及供暖费应为异议人公司运营改民生项目投资回收的部分成本。贵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
案外人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遵化市教育局与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遵化市教育系统锅炉改造空气源热泵供暖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管理运营公司,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后续运营维护管理和相关费用结算,承担本合同中山东美琳达对项目运营管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重庆源金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为做好遵化教育局、遵化卫计委系统供暖改造项目后续工作,重庆源金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共同成立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由遵化源金盛负责该项目的运营。
3、山东美琳达张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的《遵化市教育系统锅炉改造采购项目售后服务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遵化市教育系统锅炉改造采购项目的整体运营。
4、投资收益说明一份,证明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遵化教育及卫生系统供暖改造工程整体运营,为遵化市民生项目正常运转投入1750万元,为确保民生公司一直亏本运转,投资至今收益为-415万元。
5、汇款凭证复印件九份,证明自2018年起,遵化教育局“煤改电”项目取暖费由遵化教育局直接汇入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遵化教育局已确认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实际运营并享有收益。
申请执行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称:从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具有、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第一、该执行标的属于金钱债务,第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成立在先,且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案外人的合同成立在后,其权利是否存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而且合同成立在后,可以看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权利,因此合同无效,即便合同有效,案外人所享有的仅仅是合同债权,不具备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对证据一该合同成立在申请执行人与美琳达公司签订合同之后,而且合同的双方为教育局与山东美琳达公司,享受合同权利的双方是教育局与山东美琳达公司,在申请执行人的合同债权经人民法院确认之后案外人再与遵化市教育局签订合同,明显属于恶意串通,侵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对证据二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内部协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三的委托书能够说明案外人系山东美琳达公司的受托人,委托事项的权利义务应当归属于委托人山东美琳达公司,而不是受托人本案中的案外人;对证据四系案外人单方制作,不属于证据,也不具有真实性;对证据五的汇款凭证依据项目合同该汇款是应山东美琳达公司的指令支付给案外人,并不能表明案外人对遵化市教育局具有合同权利。
被执行人辩称,对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充分证实了遵化市教育局煤改电项目收益权人已经由案外人所享有,因此申请执行人不能就其生效判决直接执行该项目的供暖费及锅炉改造费。第一、申请执行人与遵化美琳达签订的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量只是遵化煤改电的一部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明源电力并不能申请执行整体功能的取暖费,更不能执行与该合同履行没有对应性的国家补助资金;第二、遵化美琳达作为独立法人在项目建设中与实际投资购买了大量设备,其名下的设备经核算价值15549950元,这部分设备是遵化美琳达名下的现有财产,且该部分设备由**明源电力进行安装,因此该事实证明**明源电力是明知的,明源应先执行遵化美琳达的现有设备;第三、山东美琳达未能支付**明源电力工程款的原因是因其资金被遵化美琳达的控股东。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8)冀028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
认定遵化美琳达公司与明源电力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了《遵化市教育系统152所中小学煤改电专用变压器及相关电路安装合同书》,由明源电力公司承包遵化市152所中小学煤该电专用变压器及相关电路电器的安装工程,施工完成后遵化美琳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明源电力公司提起诉讼,判决“一、遵化美琳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明源电力公司工程款900万元及违约金;二、山东美琳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山东美琳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民中3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冀02执172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煤该电国家补助政策资金及取暖费收入(以1100万元为限),提起至本院指定账户”,并作出(2019)冀02执172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煤改电国家补助政策资金及取暖费收入(以11000万元为限),提取至本院指定账户”。
另查,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曾作为异议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172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2019)冀02执172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执异2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承接山东美琳达公司与遵化市教育局《遵化市教育系统锅炉改造空气源热泵供暖项目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而申请执行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美琳达、山东美琳达签订《遵化市教育系统152所中小学煤改电专用变压器及相关电路安装合同书》的时间是在2017年10月,时间上早于案外人承接《遵化市教育系统锅炉改造空气源热泵供暖项目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时间,且该债权、债务关系经过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虽然该项工程由案外人承接,但明源电力公司承包、完工的工程包含在源金盛承接的总工程中,遵化美琳达公司拖欠明源电力公司的工程款不因承接人的变更而消灭,应得到受偿。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就(2019)冀02执172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亦能证实该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公司所有,故案外人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执行,其就此提出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遵化源金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凤波
审判员 梁海彬
审判员 武海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央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