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异1170号
申请执行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北二环东路南侧电力公寓1号楼商业,
法定代表人:何健。
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3号,
法定代表人:于明。
被执行人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西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束俊杰。
第三人吕金南,男,住址山东省东营市。
第三人丁志英,男,住址山东省东营市。
第三人于明,男,住址辽宁省盘锦市。
第三人潘忠,男,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张琦(张扬),男,住址山东省东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8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级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吕金南、丁志英、于明、潘忠、张琦(张扬)为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吕金南认缴出资额为312.6万元、丁志英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60万元、于明认缴出资额为618.1万元实缴出资额为60万元、潘忠认缴出资额为125万元实缴出资额37.5万元、张琦(张扬)认缴出资额为387.4万元,以上股东均未足额缴纳出资。
2019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上述第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吕金南、丁志英、于明、潘忠、张琦(张扬)为本案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王兆军
审判员 马福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