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361号
申请执行人:***宏伟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B1TEM0E,住所地***大齐村。
法定代表人:冉永水,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幸福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692081509X,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罗建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854401150,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团瓢庄乡团瓢庄村兴旺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何健,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宏伟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120.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泽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岳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