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临汾***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336号之二
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900380834,住所地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玉,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068006900K,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华门东南角华门新天地7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段宇阳。
被告:段宇阳,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宇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16元,减半收取计93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