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23民初4306号之一
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余,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钟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石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口****投资开发有
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98元,减半收取计10149元,公告费560元,计10709元,由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0149元退还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