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4849号
申请执行人: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900380834,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赛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玉,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FHF61U,住所地南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凯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特9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787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于2021年11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溢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个,扣划0元.(冻结期限1年)
3.本院从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因疫情原因本院无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
5.2021年12月21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承办人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职权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胡继忠
审判员 张二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