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运城市运安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6676号
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900380834,住所地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玉,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运安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96390656J,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金兆大厦1404室。
法定代表人:朱泽楠。
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运安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要求支付电梯款10000元。2021年11月29日,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49元,由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负担50元,其余5399元退还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审判员  朱慈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葛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