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6667号 原告:**,女,200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200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女,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未按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