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9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女,汉族,1992年6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女,汉族,1956年1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女,汉族,1942年10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女,汉族,1953年7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男,汉族,1941年12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21层。
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33万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易 平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