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1592号
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余,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建兰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威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2022年5月13日,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