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2600号
原告:商丘市金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赛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金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温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