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8111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富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岔林河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岔林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岔林河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2)黑811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黑811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代 雪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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