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澜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欣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2524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原规划局大楼-732。
法定代表人:乐家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欣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8000室。
法定代表人:白玉昆,董事长。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欣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6月1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喻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