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5751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壮,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8000室。
法定代表人:白玉昆。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欣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4.88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范欠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子惠
书 记 员 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