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北氧康益气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巨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康乃馨养老产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5148号
原告:浏阳市巨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镇头镇田坪社区兴农路。
法定代表人:熊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康乃馨养老产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银星路二段5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柳军,男,苗族,1984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蹬临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187号二楼自编213(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丁树欢。
第三人:北京市北氧康益气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浏阳市巨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乃馨养老产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蹬临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市北氧康益气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11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浏阳市巨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浏阳市巨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已交案件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1301元。
审判长邹向红
人民陪审员*佳
人民陪审员龙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