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中天凯撒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新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101号 原告:陕西中天凯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288号紫薇永和坊9幢2单元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1111489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87416741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天凯撒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新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天凯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天凯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8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6233元,剩余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25元,剩余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