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501第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花园小区西3号楼3单元5号。
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贝加尔街南、前进路东新泰花园综合楼01021、01032、01041号面朝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作出(2017)内2501执2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00000150833054695),现因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00000150833054695)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聂彦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