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501第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花园小区西3号楼3单元5号。
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贝加尔街南、前进路东新泰花园综合楼01021、01032、01041号面朝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50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聂彦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