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501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花园小区西3号楼3单元5号。
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贝加尔街南、前进路东新泰花园综合楼01021、01032、01041号面朝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50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00000150833054695)中有存款24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00000150833054695)中的存款24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聂彦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