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吉01民终5419号
上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东北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力东北院上诉请求:1.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我国法律设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之目的在于以担保制度约束申请人合理、客观的判断告诉请求,避免滥用保全申请权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一审判决曲解了该制度设立的法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保全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但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申请有错误的情况下,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在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同时,又设立了担保制度,其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保全申请存在错误,需赔偿对方当事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前述的立法精神。二、根据生效判决,被上诉人的保全金额超出了最终被保护金额近一倍,保全时间长达四年之久,由此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系业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3400余万元,并通过法院对上诉人的银行现金存款3000万元予以保全。在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案涉工程的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仅为1317.5万元,远远低于被上诉人诉请的2802万元。因此,生效判决认定”冶金公司主张的数额与实际应得到保护的数额存在巨大差距,确可说明其告诉请求与客观情况不符。”上述得以保护的工程款加上利息、鉴定费、诉讼费也仅为1663.4万元,远远低于被上诉人申请保全的3000万元,保全金额超出1336.5万元。因被上诉人的错误保全,上诉人的1336.5万元银行存款于2013年1月23日起被冻结至解封长达四年之久。该资金系上诉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因冻结上诉人无法支用该资金,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生产经营,丧失了诸多商业机会,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流动资金被冻结必然会出现损失是无需举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其损失程度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息,而上诉人仅仅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且在扣除存款利息后的差额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已属最低限度的损失要求,并无任何不当之处,一审法院无端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有悖上述事实。三、被上诉人在保全行为中存在重大过错,构成对上诉人的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具有施工一级资质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工程决算,合理、客观判断工程造价的能力,其无视争议工程合同约定及国家定额标准,无端高估工程造价,将经鉴定仅为1317.5万元的工程造价高估达2802余万元,并据此保全冻结了上诉人高达3000万元的现金,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其次,生效判决也明确认定:”冶金公司主张的数额与实际应得到保护的数额存在巨大差距,确可说明其告诉请求与客观情况不符。”该判定也同样说明被上诉人的估算是不客观的,是完全不负责任的盲目估算,其过错行为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四、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就错误的保全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非是苛求。一审法院以不能苛求冶金公司预测出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作为保全的标的,故虽然裁判结果与其诉讼请求存在差异,但不能因为其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就认定其存在保全错误的判定是无视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认定。综上,被上诉人是一家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基本编制工程决算的能力,然而其置合同约定及定额标准于不顾,毫无根据的提出超过实际工程造价一倍以上的造价估算,显然超出了合理误差的范围,法律虽然不能要求其准确无误,但也绝不容许其超过合理范围一倍以上的不负责任、恶意查封冻结上诉人的合法财产,且法律也明确规定对于错误保全是要承担后果责任的,而并非是对被上诉人的苛求。请求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冶金公司辩称,一、被上诉人保全金额与诉请金额相适应,被上诉人没有主观过错。二、上诉人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三、即使因财产保全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上诉人亦不能承担责任。
电力东北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3,316,700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7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11日,冶金公司因与电力东北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电力东北院支付工程款28027954元,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6076654.31元。2013年1月2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冶金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3)长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黄石市金通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夏49号路之二的办公房屋9套;冻结电力东北院银行账户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3年1月31日,实际冻结了电力东北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账户内存款3000万元。电力东北院在该案中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1.要求判令冶金公司给付违约金770万元;2.判令冶金公司给付处理收尾工程及遗留问题费用5142140元;3.判令冶金公司给付施工罚款23万元。2016年6月23日,该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电力东北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冶金公司工程款13175281元及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8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冶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电力东北院的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该民事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吉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及庭审笔录附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在民事裁判中所确认的权利能够获得实现而依法设立的救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冶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过错。冶金公司与电力东北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因双方对工程决算数额存在争议而引起的诉讼,诉讼中,经过两次工程造价鉴定,确定电力东北院尚应给付冶金公司工程款13175281元。因冶金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工程款本身就是其单方估算,双方于诉讼前一直对工程结算进行积极协商,但最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不能苛求冶金公司预测出案件处理的结果并作为保全的标的,故虽然裁判结果与其诉讼请求存在差异,但不能因为其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就认定其存在保全错误。电力东北院关于冶金公司在保全申请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34.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法律设置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即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有错误。冶金公司与电力东北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工程结算问题曾在诉讼前进行过协商,双方因对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存在差异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冶金公司提起诉讼,冶金公司虽具有一级建筑资质,但其对工程款的估计也仅能在一定范围之内,在未经工程造价鉴定、未经双方的举证质证及综合考虑案件相关因素的情况下,其无法准确预测出案件结果,其为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根据诉讼请求数额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并无明显不当,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虽在先查封了电力东北院的基本账户,但电力东北院以另一账户内存款3000万元换封,电力东北院主张因资金账户被查封导致影响其生产经营、丧失商业机会,但并未举证证明,据此,电力东北院主张以申请保全数额与生效判决实际执行数额之间的差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差额计算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34.00元,由上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
代理审判员 吴 丹
书 记 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