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省瞻榆风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1092号
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瞻榆风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通榆县瞻榆镇政府所在地。
被告:**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2559号。
被告:**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2559号。
被告: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
被告:华电**大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安市大岗子镇大岗子村风水山牧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519.67元,减半收取11075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