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301民初113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生,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
被告:云南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高新区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三期C48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69834572G。
法定代表人:耿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生,云南省南华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南华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万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846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15元,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继续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用被告万创公司的资质在永仁县维的乡维的村委会承建了国开行永仁县2017年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维的乡维的村委会大噶一组、三组道路建设工程。被告雇请原告到项目部做现场施工管理,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500元。工程结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欠条,尚欠原告劳务工资6846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创公司答辩称,在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正式施工时间是2018年3月份,原告诉状上说的被告***承包的工程时间有误;2、原告起诉所欠的工资60000元是其施工中所欠工资,但我公司承包乡村公路前,公路的设计方请求被告***帮忙设计过,很多工程都有被告***参与,至于之后原告是否参与工程的施工我方不清楚。我公司在春节之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原告反映欠其60000元,因被告***说同我公司无关就没有支付给原告。本案工资及利息应由被告***个人承担,我方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1份。被告万创公司针对其辩称,向本院提交施工合同2份。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证实了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被告万创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了被告万创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与维的乡人民政府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8年1月20日,被告***借用被告万创公司的资质与永仁县维的乡人民政府签订施工合同2份,向维的乡人民政府承建国开行永仁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维的乡维的村委会大噶一、二、三组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项目为浇筑3米宽、0.2米厚村间道路,合同约定大噶一组于2018年3月20日完成初验,大噶二、三组于2018年5月20日完成初验。2017年6月份,被告***雇请原告***到工地做测量及现场施工管理,口头约定月工资5500元。2019年4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自2017年至2018年在永仁县维的乡国开行通村路面硬化工程设计及施工中所欠工资68464元(大写:陆万捌仟肆陆拾肆元整)”。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欠其劳务工资68464元的事实,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差欠劳务工资684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确认以684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4.15%自2019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3月17日止为2639元(4.15%÷365天×68464元×339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被告万创公司将资质借用给被告***承揽工程,应对上述被告***应付劳务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万创公司的辩称,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8464元;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的利息2639元,2020年3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云南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云南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彦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