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高新区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69834572G。
法定代表人:耿睿,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南华县人,住南华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23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9795.1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8798.00元。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依法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示。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有银行存款190.55元已扣划到案,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5、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查明***有不动产信息,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已进行了轮后查封。
6、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39795.1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90.55元,未执行639604.06元及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