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2民初143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平,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
510521197208213816。
被告:云南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69834572G。
法定代表人:张正能,系公司经理。
住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已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玲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