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724号之三
申请人: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四维村。
法定代表人:康健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629号。
法定代表人:关汉明,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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