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2282号
申请人: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四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EJF3GXX。
法定代表人:康健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127041192J。
法定代表人:关汉明,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
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秀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闻至燏
书 记 员 杨文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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