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伊都森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汉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伊都森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姜涛,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人民政府文印中心员工,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伊都森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黑民再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伊都森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7179.0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108000.00元,被执行人姜涛有工资收入和公积金,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工资,直至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717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腾阳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