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克山**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29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关汉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克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鑫,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克山**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为1,000,172.46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克山**热电有限公司账户已冻结,房产已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车辆不申请查封,现未执行到位金额1,000,172.46元。查询被执行人克山**热电有限公司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劳动就业等多项个人财产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9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玉廷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杜红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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