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002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6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监察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执行人: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郐**、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化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黑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黑化工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黑化工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