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昊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2809号 原告:吉林市昊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和平路恒通货物运输市场楼内5层5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6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昊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昊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昊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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