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4民初2691号
原告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察开发院,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忠义,系该院长。
原告赤峰华夏工程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殿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特钢集团林西金域钼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王乃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同友,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察开发院、原告赤峰华夏工程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北特钢集团林西金域钼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则民
审判员 柴玉翠
人民陪审员 谢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冯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