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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7560号
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继成,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丰,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华夏工程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天义路交汇处(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赵殿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与被告赤峰华夏工程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启航钻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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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宁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