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滨海经济区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278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滨海经济区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绥中滨海经济区25号2-2。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北戴河村北街18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滨海经济区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辽1421民初2053号民事裁定书: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上述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80000元。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以(2022)辽1421执保278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实施过程中,一、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个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为950.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袁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