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绥中滨海经济区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2053号 原告:绥中滨海经济区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滨海经济区25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6758695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北戴河村北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71587510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绥中滨海经济区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绥中滨海经济区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中滨海经济区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绥中滨海经济区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1元,减半收取187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