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126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生,住山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梅,**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华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98211B。
法定代表人:迟增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9)第2708号仲裁裁决及胶劳人仲案字(2020)第193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分别以(2020)鲁0281民初1261号、(2020)鲁0281民初1262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原被告、同一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将(2020)鲁0281民初1262号案移送至(2020)鲁0281民初1261号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281民初126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