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科通(青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知民初156号
原告:科通(青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万科中心C座1803。
法定代表人:陆志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肖红,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华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迟增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通(青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通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肖红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欠缴的贯标咨询服务费款项2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知识产权贯标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咨询服务,帮助其建立健全相关文件,以使被告能够达到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原告履行完相关义务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服务费20000元。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领取10万元补贴,在贯标认证出具之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暂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认证奖补工作,原告仍然到被告处进行相关认证工作,涉案合同已经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被告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知识产权贯标咨询服务合同》最后一页手动修改部分有异议,本院认为,该部分将合同签订时间修改为“2019.7.1”,与被告提交的涉案合同修改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修改部分真实性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日,被告华泰公司(甲方)与原告科通公司(乙方)签订《知识产权贯标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以下主要条款:一、认证咨询服务项目: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咨询服务,帮助甲方建立健全相关文件,使甲方在文件方面达到相关要求,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满足管理体系的要求,并指导其运行。四、服务费支付:1.贯标咨询服务费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展服务工作,甲方通过认证评审取得证书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4.甲方通过贯标认证取得证书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后乙方依据“【青知管(2018)53号】关于印发2019年度青岛市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奖励资金申报指南通知”为甲方申报通过贯标企业专项奖励资金10万元。
2019年9月2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局函〔2019〕101号《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认证奖补的通知》,内容包括:“我市暂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奖补工作。”
2019年9月26日,被告华泰公司获得北京万坤认证服务有限公司颁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华泰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29490-2013,通过覆盖范围:电站锅炉附属设备、汽轮机辅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贯标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该合同约定“贯标咨询服务费20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展服务工作,甲方通过认证评审取得证书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依据该条规定,甲方华泰公司已经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当向乙方支付服务费20000元,而华泰公司是否获得相应补贴并不是其支付服务费的前提条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合同服务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通(青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贯标咨询服务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矫 镭
人民陪审员  官小龙
人民陪审员  章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福顺
书记员陈冬
书记员殷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