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华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98211B。
法定代表人:迟增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16353363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4号楼19层1-1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93395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57149.94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执行费675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房产进行查询,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