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秦皇岛市宏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102国道崔各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宏颖,职务董事长。
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职务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宏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贺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