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定边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5民初1805号
原告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地址: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秦鹏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海平